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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三番五次"延期交房的楼盘,真的一直有挡箭牌?

那些"三番五次"延期交房的楼盘,真的一直有挡箭牌?

来源:桂房网    107人浏览   0人点赞   发布日期:2021-05-06

这两年,购房者最害怕面对的是什么?


有人说:是躲不过的维权,躲不过的烂尾楼,是十有八九躲不过的延期。
交房是场大考,为什么那么多楼盘不及格?有的甚至还没上考场,就已经丢盔弃甲、缴械投降了?


疫情过后,延期交房成为了常态。

近日,小桂收到不少网友的留言表示,又被通知延期交房了!而且延期不止一次了!两次!三次!甚至四次!




万福路某楼盘一位业主表示,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本该在2020年10月30日交房,然而直到现在依然没有交付。


从去年至今,业主分别收到了三次延期交房的通知书:
第一次,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房屋交付延期至2021年1月30日;
第二次,于2020年12月27日发布,房屋交付延期至2021年4月30日;


第三次,于2021年4月1日发布,房屋交付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从延期交房通知书上的内容来看,延期交房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迟了施工时间,工程进度缓慢,同时通知书也明确指出,延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去年至今,多开发商头上都悬着四个大字:延期交房


类似这样延期多次依然未能交房的楼盘,不仅仅一家,原因大同小异:疫情影响、雨季影响。




01


桂林多家楼盘曾发布延期交房公告


2020年2月起,包括彰泰集团旗下彰泰·中央城、彰泰红、彰泰·金桥水岸、彰泰·橘子郡、彰泰·峰誉、彰泰·阳朔十里春风、彰泰·滟澜山、彰泰·欢乐颂、筑成·时代春晓、桂林奥林匹克花园、金地·怡和东岸、天基·天著、荣和·林溪府等在内的桂林多个楼盘曾登报发布延期交房公告,宣布受疫情影响,项目交付及产权登记时间将不得不延迟。
从内容上来看,各大楼盘发布的延期交房的公告,说明延期交房的理由是“新冠肺炎疫情之不可抗力”


而在这些延期交房公告中,大部分都没有明确写出延期交房的具体时长,只写明具体交付时间需待该不可抗力消失后另行通知。

小桂了解到,桂林主城区、临桂区、灵川等很多楼盘都因疫情影响不得不延期交房,但也有部分楼盘交付给了业主。


彰泰·阳朔十里春风,1#、2#、3#、5#、6#、9#、10#、12#、26#、27#、28#、29#、30#、31#、32#、35#、36#原计划2021年6月30日交房,目前除1#楼外,其他楼栋均提前交付。




02


开发商:全力赶工,但也很无奈


针对近两年延期交房的特殊情况,灵川某楼盘项目负责人表示,面对业主的焦虑,开发商也可以理解。


但受疫情的影响,确实存在受工人流动限制、停工等导致工期延误、竣工验收放缓等情况,而加上桂林的雨季影响,工程进度一直没有办法按原计划推进,延期交房实属无奈。



03


业主:有的焦急等待,有的“佛系”面对


对普通人而言,买房是一场输不起的豪赌。
满怀期待等着收房,延期交房将会会打乱原有一切计划,尤其是有结婚、入学等计划的。这部分购房者,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每收到一次延期交房通知,就焦虑一次。
但也有比较佛系的业主表示:延期就延期吧,反正不着急装修入住,等一等也无妨。


秦小姐就是佛系业主中的一员。她向小桂透露,2019年购买了临桂机场路旁某楼盘的房子,原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

2020年4月,收到开发商发来书面通知,告知原定的交房日期顺延,具体交房时间视疫情防控及项目施工进度另行书面通知。


2020年8月,从售楼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房子预计延期至2021年5月交付。
近日,秦小姐的置业顾问透露消息说,又将面临一次延期交房,预计延期至7月甚至8月。


遇到这种情况,她表示,延期交房也是在情理之中,可以理解。不过,秦小姐重点关注的是开发商是否一直保持正常施工,是否能保证房子交付质量。

宁愿慢工出细活,也不希望开发商为了应付交房而交房,质量更重要”,秦小姐如此表示。


事实上,秦小姐这样的想法,也不无道理。通俗的讲,只要开发商资金没问题,没有跑路,项目一直在持续施工建设,工程进度慢一点,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显然,很多楼盘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房已成事实。
延期交房,很多人可能生活计划受到了影响,但一般情况下也能理解。最重要的是,不少业主表态:延期交房的前提条件是,开发商能按照合同办事,该给的违约金得给。
楼盘延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还需要擦亮双眼。
延期交房的原因不一样,结果也可能千差万别。也就是说,有的人,起码延期可以等到自己的房子;但有的人,可能连房子都看不到。
比如,有些项目因施工进度延缓、销售不畅和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经营岌岌可危,而开发商却一直以疫情为借口,将交房时间一拖再拖,甚至有可能成为烂尾楼。




04


律师解答

疫情可一直成为延期交付的“挡箭牌”吗

疫情影响不能建设,交房时间稍有延后,情有可原,但疫情可以一直成为延期交付的“挡箭牌”吗?疫情导致交房延期,在什么范围内比较合理呢?那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怎么办?逾期交房如何赔偿?



针对延期交房涉及的相关问题,近日,小桂联系了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赵孟安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问:开发商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理由推脱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等异常气候现象;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行政强制活动;异常的社会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个人方面,还包括突发的重大疾病等。


2020年新冠疫情是突发的国际公共卫生事件,属于社会事件,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情形范围。但是因此扣除的合同履行时间,应当以当地政府(省级、地市级)发布的复产复工时间通知或公报为准。通常情况下,本地政府通知复工复产后,就不再属于不可抗力的期间,复产复工前的时间为不可抗力免责期间。
雨季影响工程进度问题,主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雨季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为每年的气候都是有一定规律的,开发商或施工单位都是可以提前准备的。合同没有约定雨季可顺延交房期限的,开发商要求据此顺延交房,属于没有事实根据(即合同约定),不能成立。
问:疫情原因延期交房是否有期限,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案例参考?
答: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的相关司法文件,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与买卖合同相关的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


其中有第三条规定(全文较长,归纳主要内容如下):

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其中第2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因疫情可以相应顺延交房,但不能无限期的顺延。开发商提出的顺延期限是否合理,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理的顺延期限。
问:面对延期交房,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给业主一些什么建议。
答:争议或纠纷的处理方式,无外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三种方式。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当地的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只能进行调解,且其调解结果没有法律强制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履行。
业主维权,需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买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不管是面对延期交房,还是其他合同纠纷,维权成功都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上。虽然大多数情况下,逾期交房属于开发商单方违约行为,但是要想顺利维权,还是需要必要的证据来支撑的。
民事证据有八大类,有点复杂,普通人只需要记住一点:任何与商品房买卖相关的材料(如销售广告或宣传单,买卖合同、交款交费凭证、相关的通知等书面材料,以及微信或QQ消息、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等等),都有可能是诉讼获胜的事实证据。


因此,建议业主平时要注意收集、整理好相关的所有证据,收集证据材料越详细越好,然后交给律师处理。毕竟“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还是得交给专业人员处理。有经验的律师都会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确定最终提交给法院作为维权凭证的证据,以保障委托人的合理诉求,尽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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